清华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使用与管理委员会章程

1.       目的

清华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使用与管理委员会(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 Laboratory Animal Resources Center, Tsinghua University,以下统一简称为IACUC)旨在从事与实验动物相关的活动时,以人道和科学的方式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同时符合实验动物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在实验动物中心开展的各类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活动,均应先申请《清华大学实验动物研究及使用计划》(以下简称为Animal Protocol),获批后方可实施,并接受批准后监督检查。

为了进一步明确IACUC组成、职责及工作纪律,特制定此章程。

2.       IACUC组成

2.1.       IACUC至少由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包括IACUC主席1名,兽医1名,科研人员不少于3名,无生物科研背景成员1名,公众代表1名。另设IACUC秘书1~2名。

2.2.       IACUC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要保留的委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的撤换由IACUC主席提出,并经全体委员讨论,半数以上通过后,由机构负责人(Institutional OfficeIO)签发任命书。

2.3.       IACUC主席负责定期召集IACUC全体会议,进行IACUC工作分配,组织Animal Protocol评审活动,审议实验动物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召开临时会议,可以指定授权人签发Animal Protocol审查决议。

2.4.       IACUC秘书负责协助IACUC日常工作,如接收Animal Protocol申请、安排会议日程、撰写会议记录、整理档案材料及其他工作。

3.       IACUC职责及主要工作内容

3.1.       IACUC的职责是保证清华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在从事与动物相关的活动时,以人道和科学的方式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并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3.2.       独立审核并批准或否定申请机构的Animal Protocol

3.3.       与研究人员合作制定灾难应急计划,内容主要涉及人员安全、动物处置、应急培训及演练等。

3.4.       根据国内外实验动物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培训机构相关人员。

3.5.       IACUC就机构活动与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定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包括动物设施所有区域,检查形式和频次应与机构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实验内容相适应,但在实验期间至少每6个月一次。IACUC可以邀请非成员专业人员参与检查和提供专家意见。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活动应考虑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3.6.       编制检查报告并形成文件,需要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检查报告的结论应明确,包括“通过”、“改进后可通过”、“不通过”或“搁置检查”。检查报告中包括IACUC成员的各种相同和不同见解,以及所有参加检查的IACUC成员的签字。每次参与检查的成员应包括兽医师、科技工作者和非本机构人员,并覆盖机构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和所用动物。检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动物使用部门和人员介绍。

b)      参与检查的IACUC成员。

c)       IACUC成员对独立性、公正性和结果真实性的声明和承诺。

d)      检查目的、依据和检查计划。

e)       对涉及动物的实验计划的检查结果。

f)        对动物使用目的和必需使用动物原因的检查结果。

g)      对使用动物数量和种类适宜性的检查结果。

h)      对动物来源和运输的检查结果。

i)        对动物饲养和预防医学管理的检查结果。

j)        对动物医护和实施人道终点的检查结果。

k)       对动物饲养环境的检查结果。

l)        对妥善维护房舍及支持设施的检查结果。

m)     对与实验动物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的检查结果。

n)      对人员培训和能力的检查结果。

o)      对风险评估与应急计划的检查结果。

p)      严重不符合、一般不符合及需要关注的事项。

q)      对灾难应急计划的检查结果,如果有,对灾难发生后如何保护人与动物的检查结果。

r)        结论和建议。

3.7.       IACUC检查应特别关注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       人道终止时机的计划、实施时机、实施效果、实施过程以及实施人员的能力等。

b)      实验中非预期效果对动物福利和质量的影响。

b)      动物保定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宜性,以及出现不良后果的补救措施等。

c)       在同一动物身上实施多项手术的必要性和安死术等。

d)      为了实验而对动物饮水和饮食限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应对措施等。

e)       使用非医用级材料的问题。

f)        现场调查研究的问题。

g)      使用农畜等动物的政策以及涉及的动物福利和动物质量问题等。

h)      是否有动物替代方法等。

3.8.       应就检查报告与机构相关人员沟通,但不应因任何压力修改检查报告。

3.9.       适用时,IACUC应向更高管理层或主管部门报告检查结果。

3.10.    对执行中的动物使用计划,若其内容有重大修订,应对修订部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之处可要求作修正或否决其内容。

3.11.    针对动物使用计划、设施及人员培训等相关内容提供建议并协助机构改进动物管理和使用的能力,以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

3.12.    发生涉及实验动物相关投诉时,协助机构提供客观真实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如果机构授权,也可以独立进行调查。

3.13.    协助机构与主管部门和公众进行沟通和交流。

3.14.    有权制止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事件,并向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报告。

3.15.    保护机构机密和个人隐私。

3.16.    当法规有要求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3.17.    IACUC应在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维护机构的权益。

4.       工作纪律

4.1.       遵守法规标准、爱岗敬业、关爱动物、注重动物福利和伦理、重视人员及环境生物安全和社会公德等职业意识和职业活动。

4.2.       IACUC成员或其他有利益冲突的成员被列在动物使用计划里时,必须规避参与此方案的审议过程和结果的决定。

4.3.       IACUC成员必须严格保守专有或机密资料,禁止IACUC成员泄露任何私密信息,包括:

a)       商业秘密、工艺流程、操作方式、工作类型或仪器;

b)      身份信息、机密数据、机构任何收入、盈利、亏损或支出的总额或者来源相关的信息;

c)       禁止任何成员利用或试图利用,或将受保护的任何专有资料泄露给任何人。

4.4.       包含机密信息的文档在清理前应对机密信息进行销毁处理。


PD--03-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