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Ⅱ-01-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

1. 目的

按照《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清华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旨在保障中心稳定运行,讨论中心饲养费收费,笼位分配等重大问题,指导实验动物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指导中心发展。

为了进一步明确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组成、职责及工作纪律,特制定此章程。

2.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组成

2.1. 组成主要考虑到委员来源的用户代表性。原则上主任为生命科学学院院长。委员来自医学院、基础医学院、药学院、生物医学工程学院、生命学院等。生命学院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另设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秘书1名,原则上为实验动物中心常务副主任。

2.2.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实验动物中心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实验动物科技伦理治理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2.3.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动物中心主任任命。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及时进行调整: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累积(或连续)3次不参加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四)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违背科技伦理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的。

2.4.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组织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

2.5.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秘书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如中心年度汇报、安排会议日程、撰写会议记录、整理档案材料及其他日常工作。

3.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职责

3.1. 旨在保障清华大学实验动物中心稳定运行,讨论中心饲养费收费,笼位分配等重大问题,指导实验动物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完成仪器设备等技术服务费设定。指导中心发展。

3.2. 制定和修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

3.3. 接受实验动物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对校内重大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规范的行为的汇报,必要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供处理建议。

3.4. 学校、学院授权或委托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4. 议事规则

4.1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4.2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4.3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4.4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PD-Ⅱ-01

202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