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清华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实发〔2022〕2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2022学年度实验室管理处第20次处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实验室管理处
2022年5月9日
清华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经2021~2022学年度实验室管理处第20次处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保障各院系及实验室安全规范地使用实验动物,促进科研和教学的顺利开展,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我国实验动物相关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范围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相关的院系及实验室。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实验动物,是指在我校范围内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所使用的哺乳类实验动物,即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和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的动物。
第四条 依托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清华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和依托清华大学脑与智能实验室的非人灵长类研究平台具备相应的《北京市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和《北京市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是合法从事实验动物使用和生产的实验动物设施,是我校各院系及实验室实验动物研究项目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未经实施机构许可,不得在合法的动物设施以外的环境设施内开展实验动物相关的实验活动。
清华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范围是小鼠、大鼠、兔、豚鼠和雪貂。清华大学非人灵长类研究平台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范围是猴。所有涉及实验动物使用种类应符合实施机构的实验动物许可范围,不得违规开展许可范围以外种类的实验动物相关实验活动。涉及感染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清华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风险控制实施细则》执行。目前我校尚不具备放射性实验动物相关实验条件。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归口负责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监督院系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准入培训、安全防护、废物处置、伦理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院系对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实施机构及实验室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对日常安全、人员防护、生物安全等级备案、废物处置、应急演练以及伦理审查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实验室涉及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安全管理和实验安全风险分析、应急预案制定、自检自查、安全培训等方面工作,指导相关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规范处置实验废物等。
第八条 实施机构负责监管在本单位开展的实验动物研究项目相关实验活动及福利伦理审查。实施机构负责人为实施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设施运行安全保障与维护、实验动物采购、饲养与观察、实验动物相关实验技术咨询和培训、实验动物相关新技术和新业务的开发、引进与应用、实验动物相关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第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日常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保障设施的运行稳定与安全,规范动物饲养繁育与动物实验服务管理。实验动物应当由所在实施机构统一采购和质量控制。实验动物应当来源于具有行政许可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并具备实验动物合格证或第三方实验动物健康检测报告。实验动物设施及实验动物使用的饲料、垫料及饮水以及相关设备、耗材应当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技术标准。以确保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的质量,保障人员和公共环境的生物安全。
第十条 实施机构须设兽医岗位,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制定并实施防疫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对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对正在开展的实验活动进行日常监督,以保障实验动物质量控制和动物福利伦理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 发生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时,实施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并留存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采用的实验动物种类、品种、品系、数量、实验设计须由实验动物相关项目负责人在实验活动开展前向实施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审查通过后,方能开展相关实验活动。实验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获批的实验方案实施。当实验方案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实施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在实验活动开展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接受并配合实施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和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实施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按照规定采取暂停其相关实验、接受再培训、暂停门禁卡等处罚措施,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院系及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三条 申请开展实验动物相关的研究工作及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验动物研究计划完整,设计合理,符合实验动物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二)实验动物使用遵循替代、减少、优化(3R)原则和实验动物相关标准;
(三)在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前,相关人员应当通过北京市实验动物行业协会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参加考核并取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通过实施机构的屏障环境规范使用、实验技术操作、仪器设备操作、个人防护、废物处理等相关培训,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四)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善待动物,维护动物福利;
(五)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防疫和无菌操作观念,保障实验动物相关的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 未经实施机构批准,严禁私自将实验动物移入或移出其所属的动物设施,严禁私自在实施机构以外的实验室等地饲养和繁殖实验动物。如需在实施机构以外的教学科研场所使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动物测试或完成其他特殊需求存活实验,应当提前向实施机构提交相应的实验动物研究计划详细阐明实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获得实施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且操作过程应当满足实验动物福利和生物安全的要求。从实施机构取出动物时应当开具实验动物进出门条,在进出相应教学科研场所时提交给楼宇物业门卫,并接受物业监督检查。
实验室动物操作间应当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动物逃逸和环境污染。
经安乐死后的实验动物尸体应当及时送回实施机构,放入指定动物尸体冰柜冻存,不得擅自丢弃动物尸体和组织器官。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设施内开展的相关研究,应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饲料及其他材料。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严禁在同一实验操作间同时进行相关操作。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需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院系及实验室如需从实施机构以外的合法实验动物生产单位或者其他使用单位引入实验动物至实施机构,应当提前向实施机构提交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实验动物兽医审核通过后在实施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用于教学和科研的其他动物实验,参照本细则,并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向院系提出申请,并经实施机构审核后,在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相关实验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基因修饰等特殊实验动物的研究、饲育和应用等工作,应当提前向实施机构申报,并严格按照国家《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和其他废物应当分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擅自混入其他垃圾。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构每月对院系及实验室的实验动物相关操作环境和操作方法进行抽查,并对抽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向院系及实验室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我校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实验动物突发事件时,须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将危害降到最低。
第二十四条 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清华大学实验室管理处网站内容:http://www.syssbc.tsinghua.edu.cn/xxfb/xxfbAction.do?ms=ViewFbxxDetail_detail0&xxid=10038480&lmid=1000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