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清华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实发[2026]1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2025年第3次会议审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以及《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生物实验操作实验室(以下简称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低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应当在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 清华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下设的生物安全委员会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研究讨论、审议决定实验室生物安全重要事项。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作为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同时承担生物安全委员会的办公室职能,归口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指导、监督院系及相关生物实验室落实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物实验室所在(挂靠)院系对本院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物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实验室原材料管理和实验安全风险分析、生物安全等级备案、应急预案制定、自检自查、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准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等方面工作,指导相关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在本实验室内规范处置生物废物等。
第八条 生物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前应当进行自评估,经生物安全委员会确认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并向实验室处备案。实验室处负责根据相关要求将实验室及相关实验活动向相关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农业农村部报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具体管理细则详见《清华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风险控制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生物实验室实验人员应当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及考试,获得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证。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人员还应当接受相关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原材料使用、个体防护、环境消杀、废物处理等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都应当编写本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手册及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生物实验室使用特殊生物样品、制品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应当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动物设施内进行。实验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我校实验动物中心以及非人灵长类研究平台具备相应的《北京市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和《北京市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是合法从事实验动物使用和生产的实验动物设施,是我校各院系及实验室实验动物研究项目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验动物具体管理细则详见《清华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生物实验室开展对农林业生产、生态活动及经济活动存在潜在危险的植物及其相关因子研究,应当进行实验室自评估,确认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根据相关要求将实验室及相关实验活动向相关农业农村部报备。
第十四条 生物实验室开展转基因植物的相关实验应当遵守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生物实验室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应当对 DNA供体、载体、宿主及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药性、转移性和生态环境效应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生物实验室实验废物应当严格分类存放。生物废物应当放置于专用垃圾桶及垃圾袋,收集容器表面应当有显著的生物危害标识。
第十七条 感染性生物废物应当由生物实验室自行规范灭菌后,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确保符合生物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非感染性生物废物由生物实验室自行收集,分类打包后,存放于指定地点,由我校生物废弃物平台收取。
第十八条 生物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自纠。生物实验室所在院系应当定期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实验室处负责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抽查,生物实验室应当针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发生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2017~2018学年度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清华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